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现将收购烟叶给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1年4月13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