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印发《广元市国税系统税收科研调研政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元市国税系统税收科研调研政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广元市国税系统税收科研调研政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国税系统税收科研调研政研工作,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全市国税工作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国税系统税收科研调研政研工作总体要求:以新时期治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资源、开放、服务”理念,增强精品意识和成果转化意识,努力使科研调研政研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科研调研政研质量,全面发挥税收科研调研政研对国税工作的推动作用。

第三条 全市国税系统税收科研调研政研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应用,专题调研和群众调研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队伍建设

第四条 市局办公室为管理全市国税系统科研调研政研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税收科研调研政研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国税调研》等刊物的采编,牵头税收科研调研政研课题年度考核和评比奖励、重点课题成果交流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局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开展税收科研调研政研工作;市局班子成员每年至少承担一项研究任务,撰写一篇研究文章(含专著、合著)。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课题责任单位、科室可以跨县、区,跨部门组成课题组,由课题组承担具体的科研调研政研工作。有关单位应当为课题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和后勤支撑。

第七条 市县区局应重视和激发全体国税干部投身调研工作的热情,大力发掘并培养优秀人才,建立和及时更新科研调研政研人才库。课题组的成员一般应从人才库选择。

第八条 市、县区国税局可根据国税工作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财力、物力,有计划地组织调研人员采用短期培训、以会代训、专家讲座、学术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培训。

第三章 课题计划与实施

第九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局办公室根据总局、省局、市委、市政府下达给市局的课题任务,结合实际草拟税收科研调研政研课题年度计划,报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采用竞标或指定的方式下达给各单位。各县区国税局应根据市局课题计划和本单位的工作重点,制定年度科研调研政研计划并组织实施,自行确定的重点课题应上报市局备案。

第十条 课题竞标申请的提出,应当在课题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在提出申请的同时,附课题研究方案。干部职工个人也可以向市局竞标重点课题研究任务。课题竞标,由市局组织评标小组进行比选确定。

第十一条 课题组制定的调研计划和方案,应当明确课题调研任务和目标,及时向市局办公室通报调研进度,按计划召开研讨会并报送观点综述。

第十二条 课题组完成调研计划后,市局将适时召开全市系统课题研讨会,交流并展示全市国税年度调研成果,向有关媒介推荐优秀调研成果。

第四章 成果评审及奖励

第十三条 全市国税系统科研调研政研成果的评审,每两年举行一次。市局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全市国税系统有一定研究能力的业务骨干,组成税收科研调研政研成果评审组,负责成果评审。

第十四条 税收科研调研政研成果评选范围包括:全市国税干部于规定年度内发表在《中国税务》、《税务研究》、《中国税务报》、《税收研究资料》、《涉外税务》、《税收指南》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学术、专业刊物和省级(含)以上报刊的涉税研究文章、调研报告等;规定年度内在省级(含)以上学术会议参加过交流的税收论文;其他符合当期评选条件的涉税文章。

第十五条 税收科研调研政研成果的评审,奖项分设一、二、三等奖,并按照市局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五章 科研调研政研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市局安排专项经费保障税收科研调研政研工作的开展,主要用于省局级以上重点科研调研政研课题的研究、图书资料购买、成果交流等补助。

第十七条 税收科研调研政研专项经费补助,按照市局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研究成果在刊物和杂志上发表的,分别按照国家级、省级,一次性补助课题组1万元、0.5万元。

第十八条 对未申报立项,但研究成果被中办、国办采用,或被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国税局、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或被国内权威学术、专业刊物采用的,或具有其它重大影响的,可以补充申报课题经费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局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县区国税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税收科研调研政研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