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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国家税务局(机关)《税务咨询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咨询服务暂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凉山州国家税务局(机关)纳税咨询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为规范税务咨询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服务型国税机关建设,促进征纳和谐,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经济、高效的纳税咨询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税务咨询辅导工作主要是纳税人通过信函、12366热线电话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凉山州国税局网页的税务咨询栏目等渠道,对税收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行政行为提出的咨询问题进行解释答复的工作。

二、通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凉山州国税局网页的税务咨询栏目提出咨询的问题,由纳税服务科人员负责受理和解答,由办公室负责审核发布。

三、通过信函和12366服务热线提出的问题,由纳税服务科负责受理和解答工作。

四、对于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应严格依照各级行政机关公开发布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内容进行解答。

五、咨询服务工作人员依托税收业务知识库,开展工作。对于能够明确解释的咨询问题,应即时解答;对于暂不能准确答复的,应向纳税人说明情况,通过问题转交单及时转交相关业务部门解答后,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对于纳税服务部门转交相关部门的咨询问题,相关业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解答。

七、纳税服务工作人员在咨询服务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工作制度,不得发布不许公开的文件和内容。

八、对于政务公开问题应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发布,纳税服务咨询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发布。

九、纳税服务咨询工作人员应做好纳税咨询问题记录和解答意见的收集整理,确保工作积极有效地开展。

十、本暂行办法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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