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定耗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省局2009年下发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8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管理,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不能按照《通知》要求正确填开和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为扶持我省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省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农产品加工企业定耗管理试点工作。经市局研究决定,我市确定苍溪、元坝、剑阁为试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试点单位至少应确定一户行业品名为“畜禽屠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参与试点,同时可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增加试点企业。非试点单位可根据管理需要,自愿选择是否开展试点工作。对自愿参与试点的农产品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局应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推行时间
(一) 2010年12月底前为试点阶段。此阶段主要工作:各县、区局按市局规定自行开展试点推行工作。
(二)2011年1月1日起为试点总结阶段。此阶段主要工作:在试点基础上,市局总结试点经验,形成推广方案。
三、试点内容及方法
(一)定耗管理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与纳税人双方就纳税人现有生产技术水平和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按农产品单耗标准及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确认原则和计算方法,共同做出单位产品所耗用农产品原料的比例。进而掌控纳税人购进原料数量、金额及产品的生产数量、金额,防范纳税人虚列购进业务及帐外经营等情况发生的一项税收风险管理措施。
(二)农产品单耗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公认标准、地方标准的,可作为预约定耗的依据。县级国税机关也可进行典型调查测算,公布本辖区农产品单耗的平均值或者正常区间值,作为预约定耗的参照标准。
(三)农产品单耗难以采集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公认标准、地方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财务核算中产品生产成本核算的分类,采取一个产品或一类产品的方式来确定单位产品耗用农产品的成本;也可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主要产品的产出数量及主要原料的投入数量,结合行业投入产出率和行业平均税负,选择采用“投入产出法”、“参照法”等办法,计算确定纳税人产品正常的耗用农产品原料比例。如因市场变化、生产工艺改变、设备更新等导致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农产品单耗。
(四)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普通发票,应允许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定耗管理办理程序
(一)对需纳入预约定耗管理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向其发出《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通知书》,纳税人收到通知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预约定耗认定表》(附件1),申请农产品单耗标准认定。
(二)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后,根据需要指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国税人员,对纳税人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农产品投入产出状况等进行现场查验,根据农产品单耗国家标准、通用标准、或者当地已公布的参照标准,与纳税人充分交流后,在认定表中签署意见,报县级国税机关审定。
(三)各局应组成由货劳税管理部门牵头、分管局领导参与的预约定耗评定小组,对纳税人申请及主管国税机关拟定的初步意见进行评议,根据需要安排与纳税人会谈、磋商或者实地复验,达成一致意见后,在认定表中签署意见,并最终签订农产品单耗的预约定耗标准。
(四)纳税人应在合法开具或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前提下,根据预约定耗安排,确定当期可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部分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农产品进项税额),按月报送《农产品预约定耗执行情况申报表》(附件2)。
纳税人当期实际申报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低于预约定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按申报数抵扣进项税额。对申报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高于预约定耗计算数的情况,应要求纳税人说明理由或进行纳税调整,也可根据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税务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实施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切实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积极配合,特别是在农产品耗用率的确定上,要与纳税人多沟通协商,确保税收的公平公开。
(三)充分利用农产品定耗情况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监控管理。对本地区税负明显偏低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各单位要加大分析、评估、检查力度,切实加强管理。
(四)各地在试点推行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货劳税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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