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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及情形

  适用于广安市辖区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标准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执行标准见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三、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2.《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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