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58号),本文自2007年7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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