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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盐业公司购买食盐付款确认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58号),本文自2007年7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从1996年开始,全国盐业系统逐步实行以省为单位的“五统一”,我省各级盐业公司也以省盐业公司为单位实行了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组织供应、统一结算、统一缴纳管理费。由于各地盐业公司收到的是外省盐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却汇缴到省盐业公司,由省盐业公司与产盐省盐业公司统一结算货款。因此,出现了付款方向与销货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对此,我们见意,因盐业系统采取的这种结算办法是全国统一的,所以,各地盐业公司按计划从定点盐场购进的食盐,只要将货款付给省盐业公司,应视为已支付货款。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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