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福利企业退税限额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规定,依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宜府函〔2010〕147号)文件精神,现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退税限额公告如下: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翠屏区每月710元(每日32.6元);
其余各县每月650元(每日29.9元)。
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按翠屏区标准执行。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翠屏区每小时7.5元;
其余各县每小时6.8元。
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按翠屏区标准执行。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此公告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