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绵阳市财政局关于修订《绵阳市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抽奖管理办法》的公告
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绵阳市财政局决定对《绵阳市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抽奖管理办法》作部分修改并公告如下:
一、第二条修改为:“绵阳市国税系统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抽奖范围,实施的普通发票的抽奖和兑奖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消费者个人从绵阳市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服务合法取得的网络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税控升级版)参与发票抽奖。
上述网络发票是指在线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含代开),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版开具的普通发票。
通用定额发票、不定长卷式发票、未通过网络发票系统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出口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开发票等不参与抽奖。
主管税务机关要在辖区内纳税人网络发票和防伪税控普通发票开具处张贴明显的可参与抽奖的统一标识,方便社会公众辨认和索票。参加抽奖的普通发票必须业务交易真实、发票填开符合规定。”
三、第六条修改为:“普通发票每季抽奖1期,全年共抽奖4期。每期设置4档奖项,奖金为30万元。其中一等奖8名,每名奖金1万元;二等奖20名,每名奖金5000元;三等奖35名,每名奖金2000元;四等奖50名,每名奖金1000元。奖项设置和抽奖范围可根据试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四、第七条修改为“绵阳市国家税务局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取上季度正常填开、符合抽奖范围的普通发票公开进行有奖发票抽奖,并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消费者取得合法有效的经过确认的普通发票号码与电脑抽出的号码一致的,即为中奖,中奖信息在抽奖现场当场公布并在绵阳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公共媒体上发布中奖通告。”
五、第八条修改为“中奖人在开奖后60日内,持中奖发票原件、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可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兑奖。”
六、第九条修改为“有奖发票奖金应当由中奖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领取。办理领奖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中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中奖发票“付款方名称”栏一致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委托领奖的,提供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载明委托事项并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应当为A4纸一式一份,经中奖人或委托代理人当场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押印后,由兑奖单位留存。”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兑奖:
(一)开奖日后60日内仍未领奖的,视同放弃兑奖权利,不予兑奖;
(二)取得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发票;
(三)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与实际不符的发票;
(四)票面严重缺损、发票代码、号码及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五)取得的发票票面开具内容与税务机关电子系统中相关内容不符的发票,但能证明索票方无责任的除外;
(六)开具的项目内容不属于国税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发票;
(七)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它情形的发票。”
八、第十九条修改为“消费者如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当要求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九、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抽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国税发[2015]44号)同时废止。”
《绵阳市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抽奖管理办法》根据本公告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绵阳市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抽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普通发票管理力度,促进纳税人合法、规范使用发票,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增加有奖发票布奖资金的通知》(川财预[2014]141号)要求,结合我市国税发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绵阳市国税系统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抽奖范围,实施的普通发票的抽奖和兑奖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绵阳市国税系统发票抽奖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全程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抽奖管理
第四条 消费者个人从绵阳市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服务合法取得的网络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税控升级版)参与发票抽奖。
上述网络发票是指在线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版开具的普通发票。
通用定额发票、不定长卷式发票、未通过网络发票系统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出口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开发票等不参与抽奖。
主管税务机关要在辖区内纳税人网络发票和防伪税控普通发票开具处张贴明显的可参与抽奖的统一标识,方便社会公众辨认和索票。参加抽奖的普通发票必须业务交易真实、发票填开符合规定。
第五条 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应当认真核对真伪,可选择登录绵阳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或拨打0816-12366咨询电话等方式进行发票真伪查询。
第六条 普通发票每季抽奖1期,全年共抽奖4期。每期设置4档奖项,奖金为30万元。其中一等奖8名,奖金1万元;二等奖20名,每名奖金5000元;三等奖35名,每名奖金2000元;四等奖50名,每名奖金1000元。奖项设置和抽奖范围可根据试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绵阳市国家税务局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取上季度正常填开、符合抽奖范围的普通发票公开进行有奖发票抽奖,并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消费者取得合法有效的经过确认的普通发票号码与电脑抽出的号码一致的,即为中奖,中奖信息在抽奖现场当场公布并在绵阳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公共媒体上发布中奖通告。
第三章 兑奖管理
第八条 中奖人在开奖后60日内,持中奖发票原件、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可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兑奖。
第九条 有奖发票奖金应当由中奖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领取。办理领奖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中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中奖发票“付款方名称”栏一致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委托领奖的,提供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载明委托事项并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应当为A4纸一式一份,经中奖人或委托代理人当场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押印后,由兑奖单位留存。
第十条 绵阳市国税系统兑奖人员在兑付奖金前,应当对中奖人提供发票的真伪、业务真实性和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并依照现行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中奖人个人所得税。
(一)查验兑奖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检查票面外观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核对发票号码、代码是否与中奖发票一致;
(四)登录网络发票开具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查询开票信息(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是否与纸质发票一致;
(五)经确认无误后,兑奖人员在中奖发票原件上加盖“已兑奖”印章后兑付奖金,兑奖税务机关保留中奖发票原件及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证件复印件,兑奖人有需要的,可开具《发票换票证》给兑奖人。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兑奖:
(一)开奖日后60日内仍未领奖的,视同放弃兑奖权利,不予兑奖;
(二)取得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发票;
(三)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与实际不符的发票;
(四)票面严重缺损、发票代码、号码及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五)取得的发票票面开具内容与税务机关电子系统中相关内容不符的发票,但能证明索票方无责任的除外;
(六)开具的项目内容不属于国税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发票;
(七)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它情形的发票。
第四章 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十二条 发票抽奖活动所需的兑奖资金、宣传费、资料费、公证费等主要通过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解决,其中发票抽奖活动所需的宣传等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发票抽奖活动所需的兑奖资金在扣除上级拨付经费后的不足部份,由各县(市、区、园区)财政按照当地上年度国税收入占全市国税总收入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绵阳市国税局在每年初提出发票抽奖活动所需资金计划,绵阳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比例通知各县(市、区、园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每年初,绵阳市财政局按照审核通过的年度发票抽奖活动所需资金计划拨付绵阳市国税局作为专项经费,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每年末,绵阳市国税局据实清算汇总全市发票抽奖活动实际支出经费,经绵阳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比例,通过与县(市、区、园区)办理结算上解市财政,并由市财政局统一向市国税局安排拨付。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应先行垫付发票抽奖活动资金,建立发票奖励资金台账,详细记录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绵阳市国税局结算。
第十七条 有奖发票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消费者放弃兑付的奖金和因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不予兑奖情形而形成的不予兑付的奖金用于发票布奖公证费和以后布奖滚动使用。市国税局应适时通报有奖发票资金的使用和兑付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消费者提供发票。
第十九条 消费者如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当要求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绵阳市国税系统兑奖人员在进行兑奖审核时,如发现未按规定开具、使用发票、虚开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行为的,不予兑奖,并通知发票开具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发现通过伪造、变造中奖发票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绵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抽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国税发[2015]44号)同时废止。
绵阳市国家税务局
绵阳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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