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部分房地产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一般商品房的计税毛利率由现行的15%调至20%,其他类型的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二、对土地增值税实行分类预征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含别墅)和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的预征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一、对开发建设并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开发建设并销售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
三、对开发建设并销售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
四、对开发建设并销售非普通住房(含别墅)和非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2%调至3%。
五、普通住房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不同类型的房地产要按规定分别核算,依不同的预征率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调整我市普通住宅标准等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界定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我市普通住宅界定条件包括“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同时,将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计入土地出让计税契税税额。
上述政策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税局 青岛市地税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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