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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部分房地产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一般商品房的计税毛利率由现行的15%调至20%,其他类型的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二、对土地增值税实行分类预征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含别墅)和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普通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的预征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条款失效]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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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本法规第二条自2011年2月1日起废止。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开发建设并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开发建设并销售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
三、对开发建设并销售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
四、对开发建设并销售非普通住房(含别墅)和非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2%调至3%。
五、普通住房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不同类型的房地产要按规定分别核算,依不同的预征率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调整我市普通住宅标准等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界定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我市普通住宅界定条件包括“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同时,将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计入土地出让计税契税税额。

上述政策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税局 青岛市地税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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