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新建房交付使用后,不论时间长短和磨损程度如何,均为旧房。
二、新建房从峻工之日起一年(12个月)内,尚未转让的亦视同旧房。
三、对纳税人转让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都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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