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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性补贴收入增值税管理的几点考虑

原创 答税 Robert

根据《关于中央政策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要求: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该公告从2013年2月1日起执行,立法角度上对前期已经发生未处理的进行了追溯。

一是为什么仅仅提到了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

这一点需要从目前我国的财政分配制度来考虑,根据税种设置,有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因此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来源主要是来源于中央税和共享税。根据“营改增”前的增值税性质来说,中央75%,地方25%。绝大多数部分为中央收入,因此若对中央财政补贴征税的话则不符合财政补贴的初衷了。也就是俗称的左口袋和右口袋的问题了。从征管的角度上而言还进一步增大了税源征管的成本,从纳税服务来说真的就是折腾纳税人了。地方补贴的主要来源于非税收入、中央转移支付和地方税等情况,因此地方补贴收入不属于3号公告的范围,因此需要交纳增值税。

二是收到政府补贴收入后的处理

3号公告已明确表述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因此在企业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时候,其实仅从会计上处理即可,增值税角度无需办理备案、审批等流程。该笔收入也无需填报在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上;若纳税人取得了地方财政补贴又该如何处理,首先是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确认收入时点,其次应该按照什么项目来确认增值税的收入,这里就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这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也有人认为这就是对企业主营业务或者行业的补贴,在如何计税上就存在了较大的差异,差异的来源就是税率的不同。根据目前的实际操作个人认为该部分的补贴收入,应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主营业务项目或者是被补贴的某个项目来确认增值税收入。收入去确认后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是政府补贴收入的发票开具

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根据该类编码收到政府补贴的企业可根据编码来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给财政补贴支付部门。中央补贴可根据编码中的不征税类型进行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切记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地方财政补贴的发票开具则要遵从讨论问题二中的情况,根据主营业务来判断,或者根据补贴项目的主要类型来确认,在按照对应的商品代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注意的是税率的适用容易产生问题,请谨慎选择适用税率。

四是特殊政策的适用

企业被补贴的项目或主营业务在增值税管理中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项目,那在确认收到地方政府补贴后到底是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个人认为可以跟从主要补贴项目一并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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