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二0一九年一月十日

附件: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