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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分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审批办法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2]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总分支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审批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总分支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涉及消费税汇总缴纳问题,可在一个申请及请示中一并提出,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国税局一并审批,两税一并审批后,办理申请时请填报调整后的《统一缴纳税款企业情况表》(见附件)。

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报告。

三、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统一缴纳税款企业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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