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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由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原批复我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6〕1337号)、《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6〕1485号)和《关于北京市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7〕341号)中规定了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销售价格的有效期,为保证其销售价格的合法、有效,近期,市局重新向市发改委申报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申报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9〕90号)。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0〕18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税务登记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市地税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申报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9〕9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地税局向纳税人收取的税务登记证、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每包(5O份)30元(编码127003020)、《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每包(5O份)25元(编码12700302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每包(5O份)30元(编码127003019)。

三、市、区县地税局应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6〕1337号)、《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6〕1485号)、《关于北京市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7〕341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附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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