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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文件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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