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为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和《九龙坡区关于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8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九龙坡区《关于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综合性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凡在九龙坡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区民政局是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区发展改革委、区城乡建委、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房管局、区食药监分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高新区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各街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鼓励扶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工作。
第五条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形成层次多样、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社会养老服务格局。
第六条鼓励扶持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由福彩公益金解决。
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标准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社会办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重庆市制定的扶持优惠政策。
(一)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机构服务用地。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如机构停办,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对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偿出让手续。严禁改变养老设施用途搞小产权养老地产开发,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分零销售。
(二)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社会办养老机构年营业收入30万元(含)以上的,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每年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
(三)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安装费用适当减免。
(四)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适当减免。
(五)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本区社会办养老机构招用我市户籍的就业困难群体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八条建设补贴标准
(一)自建房屋方式: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新建和扩建床位200张以上且符合标准的,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4000元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100-199张的,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3000元建设补贴;床位10-99张的,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2000元建设补贴。
(二)租用房屋方式: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新建和扩建床位20张以上且符合标准的,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1000元建设补贴。
(三)补贴方式:实行分期拨付,正式运营即拨付20%,五年后全部拨付完。
第九条运营补贴标准
(一)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接受本区户籍老人实际入住的床位数,10-99张每年每张床位按不高于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100—199张每年每张床位按不高于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200张以上每年每张床位按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补贴方式:经审核后按年度一次性拨付。
第十条评级奖励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参加市、区主管部门开展的等级评选获评等级的和被确定为示范性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
第十一条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建设、运营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严格执行《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媒体负面曝光;
(二)入住老人档案资料齐全,各类管理记录完整;
(三)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四)建立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五)符合国家、市、区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于次年2月25日前向区民政局上报建设、运营补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老机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填写《九龙坡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九龙坡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数据统计表》;
(四)添置养老服务设施、设备支出费用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区民政局收到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评估。
第四章 补贴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补贴主要用于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建设初期对住养房间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的购置。运营补贴主要用于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实际运营中产生的水、电、气等生活成本和改善住养条件、提高服务质量,鼓励持续发展。评级补贴主要用于提升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区民政局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营实行远程监管和巡查监管,对日常运营管理符合要求、入住老人情况报送资料和现场查验一致的给予运营补助;对日常运营管理未达到相应要求的,取消运营补助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认为需进行装修改造以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及其他管理要求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提出装修整改方案,其运营补助根据方案由区民政局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不得挪作它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八条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备的信息资料,对虚报冒领的,取消其当年补贴资格并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享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享受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向经营。养老服务机构因各种原因已无法正常运营,且开办时间不足3年的,已拔付的建设补贴应当退回。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