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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限额以下商贸企业升级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建设,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商贸流通业升级,提升商贸经济整体实力,根据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转两升”引导市场主体转型升级的意见》(永川府发[2013]51号)精神,现就鼓励限额以下商贸企业升级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以下简称“限下升限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10月底,全区限上商贸企业共199家,限上商贸企业批发零售销售额占全区批发零售销售总额的50%,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限上商贸企业总量偏少、规模偏小、大量限下商贸企业亟待升级的问题较为突出。深入推进“限下升限上”工作,有助于限下商贸企业创新发展方式、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加快发展我区现代商贸流通业、不断扩大商贸辐射半径、提升商贸经济整体实力、保持在渝西和周边地区的领先地位至关重要。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新增限上商贸企业200户。其中:2014年完成70户,2015年完成70户,2016年完成60户(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

三、支持政策

支持对象:2014—2016年期间,区内所有“限下升限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商贸企业。

(一)财政补贴“限下升限上”的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标准按《关于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3]43号)执行。

(二)税收政策

1.在2014—2016年期间,区内由“限下升限上”并经国家统计局认定为限上商贸企业之日起,新增税收区级所得部分,由区财政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税务部门要采取分类适用有利于商贸企业发展的税收管理措施。

①国税政策: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变更为法人企业的,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实行核定征收。

②地税政策:个体户变更为微型企业的,按微型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执行。其他企业可按定率或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信贷支持凡成功升级、纳入限上企业名录库的,由相关金融机构授予10—30万元的信用额度,额度内区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产生利息的50%计算给予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四、组织领导。

全区“限下升限上”工作由副区长邓文同志牵头组织推进,区商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金融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等单位积极参与。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商委负责解释。

附件:“限下升限上”目标任务分解表(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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