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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促进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促进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房地产发展实际,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商品房、二手房交易,以现行政策全额征收契税后,区财政按50%返还给购房人。执行时间: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15日。

二、对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免收转让手续费。执行时间: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15日。

三、对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免收转移登记费。执行时间: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15日。

四、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在2016年3月31日前,新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首次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按应缴总额的25%缴纳;其余部分依照《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永川府发[2011]39号)进行缴纳,其首次缴纳时间从2016年4月1日开始计算。

对2016年3月31日前到期应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延期到2016年4月1日缴纳;对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必须及时完清相应备案面积应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特此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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