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在发果转化法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的精神,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 转化科技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条款失效]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本法规第一条 自2014年9月1日起被废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浙地税[2016]13号),本法规第一条自2016年8月31日起被废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本法规第一条自2017年10月18日起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本公告的第一条自2018年6月15日起废止。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条款失效]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本法规第二条自2012年6月21日起被废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本法规第二条自2014年9月1日起被废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浙地税[2016]13号),本法规第二条自2016年8月31日起被废止。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本法规第二条自2017年10月18日起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本公告的第二条自2018年6月15日起废止。

三、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条款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本公告的第三条自2019年5月24日起废止。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