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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贸易收入计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台地税政[1999]139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税二[1994]63号)第一条第五款中“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报经市、地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所指的“净收入”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作进一步解释前,暂按应纳税所得额掌握,即单独核算的技术转让及其相关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调整后的金额掌握。

二、纳税人开展上述所列技术贸易活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真实、准确的财务核算。支付本单位参加人员的工资性质的支出,按照计税工资或经财政、地税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标准扣除;支付临时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凭有关合法凭证,给予税前扣除。省地税局浙地税二[1996]15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停止执行。[以上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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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11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于2012年6月21日被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4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于2014年9月1日被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3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于2016年8月31日被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4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于2017年10月18日被废止。

三、对支付给参加技术服务人员的酬劳费,其个人所得税的计征,如参加技术服务人员是本单位职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如参加技术服务人员是临时外聘人员,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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