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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全文解读

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件。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优惠力度更大,普惠范围更广,堪称开创历史先河。此文件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现对此文件进行解读如下:

一、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

文件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雪梅解读:这条说的是对每月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元的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一般纳税人要按月进行申报纳税。

现在有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进行季度申报,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每季度销售额小于等于3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解读

文件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雪梅解读:

(一)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此文件把小型微利企业的限制条件当中最重要的一条“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再一次放宽,提高到不超过300万元。

(三)税率均为20%。

(四)对符合小型微利的企业按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分成以下两种方式计算。

1、第一种: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20%,就计算出年应纳企业所税额。计算后实际税率为5%。

例如:沈阳弘晟税务师事务所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万元*25%*20%=5万元。

2、第二种: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要分成二段计算。

第一段: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这部分,要按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20%,就计算出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后实际税率为5%。

第二段: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这部分,要按应纳税所得额乘以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20%,就计算出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后实际税率为10%。

例如:沈阳弘晟税务师事务所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第一段: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这部分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万元*25%*20%=5万元;

第二段: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即280-100=180万元这部分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80*50%*20%=18万元

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18=23万元。

与原来执行的文件相比可少交税额计算如下:

原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80*25%=70万元,

新政策: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3万元

少交企业所得税额=70-23=47万元。所得税负担大幅减轻。

文件第二条: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雪梅解读:小型微利企业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关键点提示:要同时满足):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具体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来判断认定小型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比如民爆产品生产属于国家限制类行业。毒品经营就是国家禁止的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执行统一标准,不再进行行业区分)

四、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统一标准,不再进行行业区分)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雪梅解读:

一、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之一的“从业人数”包括两部分:

1、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就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具有雇佣关系的人员总数。

2、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仍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按截至本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三、其他小税种税收减免政策解读

(一)文件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雪梅解读: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收减免政策制定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具体减征多少,怎么具体执行建议要看地方文件,全国各地执行会有差异。

(二)文件第四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雪梅解读: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依法享受了所列举的各小税种其他优惠政策的,或者还在享受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同时享受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的优惠政策。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两个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

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四、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一)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雪梅解读:这条是对(财税[2018]55号)文件的简单调整。(财税[2018]5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列举的是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的5个条件如下(未修改前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财税[2019]13号件对上述文件中第二个条件重新做了调整,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的规定又放宽了,由原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将更多的企业包括进来享受政策。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标准保持一致,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投资抵扣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

(二)文件第五条第二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雪梅解读: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如果投资满2年,符合财税[2019]13号件规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还要符合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现按新文件重新总结归纳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的5个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文件第五条第三项: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雪梅解读: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同时再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五、执行时间

第六条: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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