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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有关出口退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审核2003年前累计陈欠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4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2001年、2002年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以及出口企业经出口监管仓出口的货物的退税问题。考虑其出口情况与现行规定的条件基本一致,总局同意你局意见,对上述货物比照“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办理退(免)税。

二、关于广州佐敦远洋制漆有限公司2001年、2002年以进料加工出口方式供应外轮油漆出口退税问题。考虑到供应外轮油漆的特殊性,总局同意你局的意见,对广州佐敦远洋制漆有限公司可凭以下单证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经海关确认的广州佐敦远洋制漆有限公司出口到保税仓的出口报关单(包括核销联)、进入外供公司保税仓的进仓单;

(二)外供公司供船后,外轮船长的签收单;

(三)佐敦公司供船的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以及佐敦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等税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关于调整2003年海关未核销的深加工结转货物所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问题。鉴于这种情况是政策规定的一种正常结转,不属于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调整的范围,总局意见,对这一问题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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