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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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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市监提[2023]107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605号(商贸监管类173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3年初,出台《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对信用修复制度进行了完善,提高了申请人信用修复申请办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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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市监提[2023]10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180号(经济发展类354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港澳三地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共商、共享、共治工作机制,解决港澳认证机构诉求;合理规范认证市场,明确实施机构主体责任,及时对潜在风险问题与纠纷争议予以协调沟通,促进认证活动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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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联科[2023]4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专业人才培养,鼓励企业知识产权人才获评知识产权职称(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制度,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研讨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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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延续执行]
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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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规名称纠正、名称争议裁决等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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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3]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人民法院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查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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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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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科函[2023]24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典型案例遴选工作的通知
鼓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针对应用成果突出、推广价值较高的典型案例,从项目审批、政策资金等方面对项目提供支持,不断推动产品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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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财函[2023]131号 国管局财务管理司关于2023年度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企业班)笔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式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可以登录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的考生无法登录。考生进入考场可以携带蓝色或者黑色签字笔和不具有文字储存及显示、录放功能的计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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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规[2023]4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试点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信公司报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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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51号 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规则
违法行为人罚没款依法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人应当继续履行相关罚没款缴纳义务。罚没款依法退库后又发现违法行为人财产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继续履行收缴职责,将违法行为人财产收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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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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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市监提[2023]121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213号(商贸监管类011号)提案答复的函
提升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支撑能力。我们将着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升级工作,努力提升电子营业执照服务能力,完善电子营业执照数据质量,加强电子营业执照数据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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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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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
将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期限延长三年至202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