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中心
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
📄
人社厅函[2023]11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个人养老金参加人申请撤回缴费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个人养老金参加人由于操作失误等原因缴费的,可以在该笔缴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之日起(不含)5日内,通过开户银行线下网点提出撤回申请。参加人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申请撤回一次个人养老金单笔缴费。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延续执行]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
财会[2023]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会计科目及编制说明部分,主要明确了42个会计科目的具体设置、核算内容和主要账务处理。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部分,主要明确了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内容及编制说明等。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执业需要充分、适当地取得并归集与业务内容相关的资料(包括单证、报表、文件和相关数据等),评估业务资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并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或调整。
-
📄
中评协[2023]17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指导意见所称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
-
📄
中税协发[2023]46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贯彻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切实做好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一方面,围绕基本要求、依法执业、信息报送、实名执业、诚信执业、执业原则、质量管理提出基本遵循;另一方面,对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承接与业务实施中的合规执业、流程管控和质量管理设定基本标准。
-
📄
国管资[2023]221号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中央所属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
📄
国知办发保字[2023]3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兼职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可以予以奖励,具体方式和标准应符合公务员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给予报酬,具体方式和标准应符合财务、劳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首次“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评选的通知
各省级注协要做好本地区的组织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人积极申请。在实施过程中按照评选程序、评选条件,严格把关,宁缺勿滥。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伙同弄虚作假、违反廉洁纪律的工作人员,将严肃问责。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
📄
国办发[2023]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2月6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
📄
国办发[2023]3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的通知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不能保持报名条件或者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由广东省司法厅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行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