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中心
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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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3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应优先使用电子支付(协议扣税)方式或者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如确需通过银行柜台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现场海关协助打印缴款书,供纳税人支付税款。自2024年12月1日起,纳税人使用银行端查询缴税和银行柜台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均可自行下载并打印《海关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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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2024]112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的基本构成包括报表封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商业银行、证券类、商业保险公司和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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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2024]111号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的通知
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母公司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数据按照规定的科目合并口径(见附件2),先分别填报到本套报表中,然后连同集团母公司及其他企业报表数据,统一编制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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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4]27号 财政部关于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有关规定,自2024年12月11日至2029年12月10日,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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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体改[2024]17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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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4]2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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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79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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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2024]106号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
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行(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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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流通函[2024]494号 关于组织开展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根据《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有关要求,现开展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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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职健发[2024]39号 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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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信息、发电量信息等资料。纳税人应当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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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5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Ⅲ]的公告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2023年公布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2)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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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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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承运货物车辆及空载货运车辆,应通过货运通道卡口进出特殊区域。特殊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各类进出区货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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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如难以确保拟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当在履行聘任决策程序前,与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沟通。经沟通发现拟任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