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中心
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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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办资函[2025]318号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完善外商投资信用报告改革试点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对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相关信息如实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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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办发[2025]46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着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丰富完善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专精特新、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强化住宿、餐饮、文旅以及新场景新业态消费领域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支持,助力扩内需促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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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应设立专用账册。境外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不进入专用账册的,不得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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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医函[2022]84号 关于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点聚焦医药企业使用票据套取资金,虚构业务事项套取资金,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账簿设置不规范,将套取资金用于“带金销售”、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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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 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应设立专用账册。境外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不进入专用账册的,不得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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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医急函[2025]144号 关于印发2025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完善医药购销领域行贿人、受贿人“黑名单”制度和不良单位记录制度。落实对业务指导的医药行业社会组织督促职责,规范兼职取酬、期刊管理、会议举办,严格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积极引导行业组织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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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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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25]11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现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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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
有关电子凭证开具端单位应当遵循方便、高效、经济、应开尽开的原则,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标准要求,通过系统直连、零散获取等方式多渠道、常态化开具(交付)电子凭证。开具端单位开具(交付)电子凭证时,应当确保电子凭证的所有数据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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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指南
财政部会计司将根据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的情况,持续对《应用指南》进行更新完善。各单位在实际应用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密切关注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及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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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0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
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4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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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司法部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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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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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函[2025]7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平台企业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障),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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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25]66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征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2025年7月1日起,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20元降低至9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2元降低至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