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讯中心
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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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26]5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数智化背景下会计相关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案例既要遵循相关准则制度要求,又要突出体现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对会计核算模式转型、管理会计应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可持续信息披露及财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影响,体现会计工作的传承与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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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应用指南》的通知
应用指南是对准则重要条款的进一步解释、说明和举例,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准确理解准则要求背后的目的和意图,讲解在实务中如何理解和执行这些要求,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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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13号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海关的享惠主体名单应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科技部牵头制定的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分别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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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现将“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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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1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符合《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且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清单由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印发,并适时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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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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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26]1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对在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自营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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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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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企业征信机构监管,进一步提升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银发〔2016〕253 号文印发)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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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规[2026]2号 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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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货劳函[2026]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6A版的通知
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及时发放给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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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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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6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6年棉花进口滑准税加工贸易配额总量为30万吨,实行凭合同申领的方式发放。当配额发放数量累计达到配额总量,将停止接收企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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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6]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
各地要在依据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浮动费率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用人单位主动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1至3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1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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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4号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
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并具备独立的作业功能区,相关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应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