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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时间:2019-02-18 答: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 举例说明: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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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但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时间:2019-02-18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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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和办税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实名采集的时候,采集2次还是采集1次?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时间:2019-02-27 答:需分别采集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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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时间:2019-05-05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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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时间:2019-05-05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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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按月预缴或者按季预缴的,对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时间:2019-03-06 答: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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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时间:2019-05-13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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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时间:2019-04-08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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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时间:2019-05-13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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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累计销售额标准,2019年度转登记是否有其他限制?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时间:2019-03-19 答:2019年度转登记的条件,除了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以外,是否有其他限制?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2019年度转登记的条件,除了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限制,累计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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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时间:2019-04-08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 )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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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差的费用哪些能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时间:2019-05-14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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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时间:2019-03-19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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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认证的发票联、抵扣联都丢了怎么办?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时间:2019-03-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第三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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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时间:2019-04-08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