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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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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有哪些?
解答: 上海税务时间:2015-06-0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的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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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境退税物品的退税率是多少?
解答: 上海税务时间:2015-06-09 根据《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规定:退税款的计算。以离境的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为依据,退税率为11%,计算应退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退增值税额=离境的退税物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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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和开票有误等情形,销售额如何确定?
解答: 上海税务时间:2015-05-2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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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 上海税务时间:2015-05-2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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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是否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
解答: 上海税务时间:2015-05-2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第三条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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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 上海税务时间:2015-05-2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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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如何计算销项税额?
解答: 上海税务时间:2015-05-2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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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可否税前扣除?
解答: 上海税务时间:2015-03-04 答: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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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解答: 上海税务时间:2015-05-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规定:“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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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如何确定应纳税额?
解答: 上海税务时间:2015-05-2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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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解答: 上海税务时间:2015-03-04 答: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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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税办法》何时开始执行?
解答: 上海税务时间:2015-03-04 答:《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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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 上海税务时间:2015-05-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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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如何结算?
解答: 上海税务时间:2015-05-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