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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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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199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既要积极又要十分慎重。要有利于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防止规避法律,逃避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摈弃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依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要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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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7]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对三资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辽地税财[1997]27号)收悉。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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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流二函[1997]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二司关于检发金融保险业现行征税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提高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原5%的部分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为便于你们掌握现行规定、正确执行现行营业税政策,现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有关规定中的主要内容检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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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7]36号 财政部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文件精神,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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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1997]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中法规:“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1995年底”,“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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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署税[1997]1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暂行办法[全文废止]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其中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来料加工进口货物以内销时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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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法函[1997]14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报送税务行政赔偿案件材料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加强对办理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的指导,及时了解税务行政赔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税务行政赔偿的有关制度,现将我司制定的《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统计报表》发送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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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7]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计划内进口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进口的16万吨磷酸,南京化学工业公司进口的2.5万吨磷酸,大连化学工业公司进口的3.5万吨磷酸,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些进口磷酸专项用于复合肥生产,如有买卖或移作他用的行为,应按规定全额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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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办发[1997]17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化学工业部关于化工资源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有化工矿山企业及其控股、参股的企业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化工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权属的出资、转让、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经济行为之一时,必须委托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于大中型以上的国有化工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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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商字[1997]57号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下发《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棉的财务行为。地方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由各地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联合制定,并报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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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工字[1997]66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当将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企业发生的不合法收费开支,应当在年度审计报告中如实予以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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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7]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 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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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7]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失效]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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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字[1997]21号 财政部关于限下老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减免税宽限期问题的通知
对1995年10月1日之前批准的限下技改项目进口设备,由国家经贸委提供项目设备清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项目,宽限期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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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外函[1997]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查补税款是否享受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的函
对未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后经查出需补缴税款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是否享受税负增加退还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554号)的规定处理,即对该补缴税款一律不予以计算超税负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