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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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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4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艺进出口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艺进出口集团全资控股21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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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中方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发起组成的中方事务所,在体制上应当与国际惯例接轨,实行合伙制管理。其改制方案,由事务所提出,送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定,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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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8]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税务系统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学习的决定
几年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总局“带好队、收好税”的指导思想,坚持不懈地抓管理、抓改革、抓培训、抓考核、建机制,促进了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向深层次发展,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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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8]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纳税人现已生产的各牌号卷烟,按卷烟生产企业1998年6月31日以前同牌号、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新牌号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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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字[1998]39号 财政部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财务关系下放地方管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关于原煤炭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及原随煤矿一起上划的企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先将生产部分的94个国有重点煤矿、45户煤矿机械厂、8户经营性公司及附属煤管局的39个单位的财务关系从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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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8]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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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8]1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建设,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通知如下: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房屋用于办公的,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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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8]122号 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全文废止]
现行增值税法规,对一些特定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从事者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法规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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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1998]12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未经国家证券、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证券买卖、投资基金管理、商业保险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和超越原机构业务范围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买卖、投资基金管理、商业保险等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属金融“三乱”的范围,其具体整顿方案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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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4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的法规,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其拍卖或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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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税[1998]472号 海关总署关于飞机及其零部件税则归类和进口税率调整后租赁飞机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关于租赁飞机的适用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规定》(署税字[1985]87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分期支付租金的进口货物,各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日所实施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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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域网地址:\ENTRE/jicai/jihuas/sanzi,上报文件名为本局名称加后缀,例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文件名为:北京国税.XLS8。有特殊情况无法用广域网上报的,可传真至(010)63417540或63417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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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8]127号 国税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为鼓励企业规模经营、提高整体竞争力与凝聚力,国家准予某些行业、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准予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统称汇总(合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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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字[1998]267号 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发国债并将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地方政府使用的决定,在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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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8]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