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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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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鉴于法院公告是法律法规的诉讼程序,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又是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管理的,不同于一般广告业务,经研究,对《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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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直函[19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关于直属征收职责划转的通知
根据国办发[1998]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承担的中央各部门集中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由北京市等国家税务局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将不再设置直属征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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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款修订]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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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1998]397号 中国人民银行 外经贸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证“封闭贷款”的正常运行,在封闭运行期间,有关部门不能用专户的贷款扣取老的欠税、各种费用,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银行也不能在这个账户上扣收老的欠款和欠息,切实做到对企业所欠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得在专户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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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199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区内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应当持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以及规定的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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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199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开办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你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皖地税[1998]14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法规,经研究,决定对你省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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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统字[1998]204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
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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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公司承建非军事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汉川县庙头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零六工厂住宅综合楼工程,不属于现行营业税免税范围中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因此,对该公司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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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5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资料的通知
为便于各地掌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情况,清理漏管户,加强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总局已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提供的全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料放在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通讯服务器上(主机IP地址为1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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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5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铁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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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5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条款失效]
根据有关规定,实现的利润作必要留存后应进行分配,而该公司自1994年开业以来一直未在账面进行利润分配,却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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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8]5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划转直属征收职能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法规》(国办发[1998]73号)的有关精神,原由国家税务总局承担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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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基字[1998]619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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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字[1998]10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收费单位再次购领收费票据,应出示“票据购领证”,并提交前次使用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等,经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审核,并确定其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已按规定上缴同级金库或财政专户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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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评字[1998]136号 财政部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的申请报告应由委托评估的企业提出,中央企业经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财政部确认,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财政部确认;地方企业经省级资产评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