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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解读 · 代理记账实务 · 税务风险防范,系统化的财税干货,帮企业合规降负、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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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全文废止]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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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04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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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国税局、地税局之间要做好协作与配合,确保数据及时准确的传递,以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的监管,强化营业税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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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承包商在中国海域及陆上承包石油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中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收。承包商的雇员的个人所得税由该承包商负责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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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便函[2004]3号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分析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加强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请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提供以下几个基础数据: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数、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数(其中: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数、个体从业人员数、企业吸纳数、灵活就业人数以及外出务工人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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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监[2004]15号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失效]
为加强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管行为,保障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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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为此,各地要把亏损企业作为汇算清缴审核的重点,对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全部进行审核确认,并建立台帐进行跟踪管理,尤其要重点解剖连续亏损三年以上和近两个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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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04]5号 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企业承担国家物资、粮食、棉花及副食品等储备业务的,其特准储备物资和特准储备资金以及享有特殊政策的相关业务执行情况,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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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规定,对《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中规定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税政策应适用的退税率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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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设2004年税收会计报表项目的通知
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二、出口退税合计”下增设“3、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和“5、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款”两个项目,原“3、出口货物退消费税”改为“4、出口货物退消费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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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办发[200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3年税务信息工作情况和做好2004年税收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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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产权[2004]9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用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含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的部分)造成账面国有资产减少的,由中央企业在每一批改制企业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国资委批准后冲减国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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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受托方稽查局通过协查系统接收到受托协查信息后,由接收人填写《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有关稽查人员填具《协查处理单》、《协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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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计划项目(第二期追加)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请你们根据《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通用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的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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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布置,并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政策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