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相关资讯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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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57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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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厅函[2022]63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 “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审核时间为3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应在用人单位提出申报请求的22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工作,并将年审结果发送至税务部门相关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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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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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2]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保护种质资源,依法严惩破坏种质资源犯罪。非法采集或者采伐天然种质资源,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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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纳服函[202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进一步推广“马丽工作室”为民服务相关经验做法,引导各地建立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机制,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真切感受到税务部门便民为民的真心真情,推动形成征纳双方互相理解支持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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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发释字[20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办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妨害药品管理等刑事案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药品质量、进货渠道和价格、销售渠道和价格以及生产、销售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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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22]5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自查自纠报告”模块,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其中,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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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22]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见习的指导协调工作,加强见习单位认定、岗位募集、管理服务、政策宣传等。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做好见习政策宣传,向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推荐见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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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2号 关于2022年第一批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申请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委托机构于2022年3月29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并抄送商务部,同时将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下达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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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火字[2022]68号 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落实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实行“严标准、快审核、勤公示”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完善服务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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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社[2022]1号 财政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于参保人员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或省内重复参保的,除特殊情况外(需在《请示》中详细说明原因并经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核实),各省(区、市)不得为其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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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全文废止]
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坚决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单尽列、单外无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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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高技[2022]390号 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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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会[2022]7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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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台办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通知》
台湾居民在试点地区以外区域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仍按照2015年12月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国台发〔2015〕3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