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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27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4日

———————————————— 对应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2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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