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27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4日
———————————————— 对应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2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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