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地区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现将外地来营施工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条件
外地来营建筑安装业是指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到营口地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不包括营口地区内跨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纳税人。
外来施工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外来施工的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依法办理报验登记
各单位要对外来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进行清理,并依法办理报验登记。同时建立外地来营建筑安装企业管理台账,全面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工程期限、人员数量和工资水平。
三、加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监管
(一)外地来营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填报纸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直接到办税窗口申报,窗口受理后不需录入三期系统,将纳税人纸质申报资料转各单位综合部门。
(二)外地来营施工单位申请代开发票时,窗口即时受理后当日转主管税务机关综合部门,由综合部门安排管理单位对纳税人是否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核查,并出具完税情况证明,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不予代开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和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其它资料一并归档。
四、做好宣传
各单位要利用办税服务厅和新闻媒体做好政策宣传,同时召开外来施工企业服务例会。
(联系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科 联系电话:285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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