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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地税部门代开发票行为及办税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来,一些地区地税部门代开普通发票行为不规范,办税程序不透明,个别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存在服务意识不强、态度不好的问题,引起了省政府、省局领导的极大关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地税机关代开发票以及相关办税程序重申如下:

一、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及对象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地区(省、市、县)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接受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对个人申请开具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劳务服务项目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对申请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代开票纳税人,要求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货物运输合同;

3、《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四)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除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外应统一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电脑版,发票代码:252000401300)或《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手写版,发票代码:252000403300)开具和填开,并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地税统一发票。

(五)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明确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切实做好岗前培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定期对委托代开岗位进行监督和检查。要建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发票管理宣传工作,特别是新版《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并据此作为财务会计核算凭据。同时,要切实加强办税服务窗口的建设,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认真服务好每一个纳税人。要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增强依法征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观念,形成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良好风气。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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