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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10]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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