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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省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另文下发。

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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