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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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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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