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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 对应法规 ————————————————

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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