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国家税务局、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经地税部门依法委托,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地税部门征收地方税费。现将委托代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国税部门在为小规模纳税人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并征收增值税时,代地税部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对窗口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进行代征。
二、委托代征税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其中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1〕5号)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费率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统一采取按代开发票开票金额(不含税)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申请核实结算,多退少补。
上述地方税费征收税(费)率若遇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代征地方税费涉及有关征收税(费)率的政策由地税部门负责解释。
三、咨询电话
国税部门:0745-2369884;12366-1
地税部门:0745-2358045;12366-2
怀化市国家税务局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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