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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



  【注:根据《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本文附件1减免税审批目录自2017年10月10日起停止执行。】

  现将《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日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2日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税收减免工作,全面落实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服务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赣地税发[2006]3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法律、法规、税务规章规定报送地税机关审批的税收减免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地方税收减免政策,不得擅自做出减税、免税的决定。

  第四条 减免税管理坚持依法行政、集体审批、高效便民、程序规范、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减免税审批事项的审议工作。税政部门负责提请召开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由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的副组长主持。

  各级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政部门提交的减免税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各税政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减免税事项的具体审核。

  第六条 市、县级地税机关的有关审批事项见减免税审批目录。

  第七条 减免税审批事项的审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一)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场进行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申请事项属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制作《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制作《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当场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对已受理的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办税服务厅要在1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资料转给主管地税分局(所);

  (二)主管地税分局(所)收到办税厅移送的申请及资料后,要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并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报同级地税机关税政(业务)部门;

  (三)税政部门收到减免税申请后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提交科(股)务会议集体审议。初审意见包括申请情况(时间、材料等)、减免事实、审批依据、是否受理、是否审批及减免期限或金额等内容。

  (四)税政部门集体审议后提出拟处理意见,送同级法规部门审核把关,然后由税政部门报分管局领导审查;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提交减免税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批。

  (五)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时,参加审议会议的人数应超过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六)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关程序是否规范,减免事实是否成立,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初审意见是否合法等。

  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参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人员同意。

  (七)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做出的决定,由税政部门制作减免税批复文件,经局长签发执行。

  (八)需转报上级审批的减免税参照上述流程进行审核,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核通过后由税政部门将减免税资料转报上级审批,减免税审批领导小组集体审核未通过的由做出审批决定的地税机关税政部门归档。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有权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如纳税人已按规定报送的,不再报送。

  第九条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其他材料。有权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属局必须予以明确,并且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予以公布,方便纳税人。

  第十条 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对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送资料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或采取虚假资料申报等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帐,详细登记本辖区内纳税人减免的税种、金额、期限和批准文号等内容,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相关规定执行。以后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减免税审批目录【此附件失效】

  2.减免税工作流程图

  3.减免税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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