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宜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15〕13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宜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进行确定,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25%执行。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宜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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