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9日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全市地税系统涉税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地税部门在化解涉税行政争议的职能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市政府及省地税局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畅通行政调解渠道,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改善行政调解环境,提高行政人员素质,全面提升行政调解能力,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深入推进平安赣州、法治赣州地税建设,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解原则
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平等、合法、优先、实效原则。
(一)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各方当事人在行政调解中的合法权益。矛盾纠纷各方地位平等,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地税部门作为纠纷当事人时与相对方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优先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优先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四)实效原则。在行政调解中,调解人员要积极推动纠纷各方当事人依法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简便、快捷、高效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三、行政调解的来源及范围
全市地税部门应加强宣传,通过服务大厅、网站等各种形式对外公开涉税行政调解受理范围,引导纳税人可以通过行政调解机制,化解涉税争议。
行政调解来源及范围: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税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赔偿,行政奖励。
(二)行政调解复议申请的案件,可以在依法受理前,通过向申请人释明行政调解制度引导申请人自愿选择行政调解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却因超期无法通过法定复议程序解决的行政争议,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可以开展行政调解。
(三)根据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者诉中的委托或者邀请,参与或者组织开展行政调解。
(四)政府交办的行政争议案件。
(五)依法可以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调解机关的确定
(一)行政调解实行“首问责任制”,最先收到调解申请的地税部门必须先行接待。如果收到调解申请的地税部门对调解事项没有管辖权,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或者将调解申请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地税部门确定调解主体。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案前调解,及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争议事项调解,由负责行政复议的该级地税部门组织调解。
(三)人民法院委托或者需要地税部门协同调解的行政争议案件,由受托地税部门参与或者组织调解。
五、行政调解程序
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及时发现本部门各类可能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对通过日常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必须认真梳理,录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云平台,明确调解责任领导、部门和人员,限期督促化解到位。
根据争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适用简易程序。主持调解的地税部门可以协助当事人自行和解、即时履行或者当场制作调解协议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通常包括启动、调解及协议的签订及履行等环节。
1.启动。除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或政府交办调解的,直接启动调解程序外,一般应当经以下步骤启动调解程序。
(1)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做好笔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地税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纠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应当向作为当事人的地税部门的上一级地税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法制机构提出。
(2)受理。地税部门自收到行政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书面征询被申请人意愿。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应制作行政调解审批表,报所属地税部门领导审批后,向当事人下发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行政调解,但不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应当作出行政调解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当地政府法制机构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地税部门同意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征询意见函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案件基本情况、证据材料及协商处理方案等书面材料。
2.调解。地税部门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明确2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1)事实调查。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行政争议所涉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就争议事实听取各方意见。对基本事实有疑义的,可以开展实地调查;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组织听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
(2)方案协商。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可以与双方当事人分别单独协商,也可以召开调解会议共同面对面协商,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双方当事人消除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召开调解会议的,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即时制作调解会议笔录,交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3)联合调解。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地税部门负责人参加调解会与申请人进行面对面协商。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高的争议纠纷,可以邀请申请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和相关专家参与调解工作。
3.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内容包括当事人申请调解事项、案件事实、调解结果,以及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生效。行政调解协议应加盖调解单位印章。
对能够即时履行、当事人自行和解,或当事人认为没有必要的,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但应及时登记案件基本情况、保留调解会议笔录。
4.终止。行政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45日,重大复杂、当事人申请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延长15日。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应当制作终止行政调解书交付当事人,并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渠道解决。开展行政复议立案前调解工作的,应当注意做好与行政复议程序的依法有序衔接。
5.报告。对政府或综治中心交办的事项,负责调解的地税部门应当在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或者调解终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结果报政府或综治中心。
六、行政调解的效力
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负责调解的地税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对没有及时履行的,应做好协议当事人的教育督促工作,推动尽快履行。履行过程中,协议人就履行方式、期限重新自主协调的,应当将协商意见记录备案,作为行政调解协议的补充内容。对于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地税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公证,或者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局相应成立行政调解组织,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选配2名以上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对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遇到或发现的行政争议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采用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
(二)强化保障工作。确保调解组织、人员、场所、制度、经费“五到位”。应当把行政调解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外聘、系统内法律顾问及本系统公职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地要加大矛盾纠纷化解责任落实力度,强化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推进全系统税收执法水平不断提升。市局将加大对各县(市、区)局行政调解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系统(机关)依法行政和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调解工作落实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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