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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临时经营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全市临时经营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公告如下:

一、临时经营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方法进行计算,并由税务机关及其委托代征单位在开具发票时一并征收。

二、本公告所指劳务报酬收入,是指个人从事设计、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如劳务报酬支付人已对所支付的劳务报酬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由扣缴义务人盖章确认的明细申报表及税票等完税证明资料,经税务机关(不含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开票人员审核无误后予以认可。

  四、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淮地税规[2011]2号)中关于未办理营业执照,临时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征收率标准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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