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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全市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九府发[2012]12号),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

加快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结合全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扩大全市经济总量,加快沿江开放开发发展,迫切需要服务业的支撑和保障。全市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转变观念,拓宽思路,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一项重大而长期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促进我市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二、落实政策,全力贯彻好支持服务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商贸服务业安置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文化休闲等服务业的个体经营(除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

1.国家确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国家确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支持大力发展文化传媒业

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在2014年12月31日前,对文化等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如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3.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支持加快发展旅游业

1.支持现代旅游产业发展。对从事旅游业务的纳税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五)支持发展金融服务业

1.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在2013年底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3.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5.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金融机构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支持大力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

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在规定期限内,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校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规定期限内,对为高等学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4.在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1.落实好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最高限额政策。对从事服务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从2012年1月1日起,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盈利点由原来每月5000元提高至20000元。

2.对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免收从事服务业经营的小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票工本费。对纳税人购置税控开票机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可在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扣,且购置税控开票机的价款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八)支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

1.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3.对从事服务业经营的纳税人因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4.加强对支持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服务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健全税收政策执行反馈和跟踪问效机制,加强对政策执行的效应评估分析,及时掌握和解决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全面、准确落实到位。

三、强化领导,确保服务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快发展服务业是一项紧迫、艰巨、长期的重要任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税收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税政股具体抓。大力宣传好、落实好服务业税收政策,推动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加强宣传,优化服务。大力加强税法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及时公告税法,为纳税人了解、查阅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便利条件;优化纳税服务。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定期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满足纳税人合理纳税服务需求,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办税服务。

(三)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支持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服务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加强对政策执行的效应评估分析,及时掌握和解决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全面、准确落实到位。对执行不到位的市局年终进行考核扣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九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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