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地方税务局未达起征点、盈利点以下个体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流转税未达起征点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以下纳税人应纳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地税职能,支持全民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且月营业额在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以下、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户”)。
第三条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起点),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应照章全额计算纳税。未达起征点是指计税依据数额在起征点的数量界限(起点)以下。
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为:5000元。
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为:5000元;销售劳务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为:3000元。
盈利点是指应当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数量界限(起点)。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盈利点的标准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3000元;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5000元。
起征点的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未达起征点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第五条 未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不享受未达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未达起征点户应该合法经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帐建制的规定建立简易帐或复式帐。 暂不具备建帐条件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税收定额管理申请,并如实填写《纳税营业额核定申请表》。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未达起征点户填写的《纳税营业额核定申请表》,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规定和参数定税软件要求,对其定额进行核定。
第八条 对确定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发《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并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对确定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除此以外的其他税种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
第十条 未达起征点纳税人,月营业收入超过起征点的,应从达到起征点的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各税。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调整其核定营业额。
第十一条 未达起征点营业税纳税户每月准购免税发票金额不得超过核定营业额,且必须加盖“XX分局未达起征点免税发票专用章”。
各行业准购免税发票比例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情况,分行业确定,实行一年一定。
准购免税发票金额按月领取,不结转下月。
第十二条 对当月确需超过核定发票用量的未达起征点营业税纳税人,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收管理员审核,经属地分局局长批准方可提供;对未达起征点纳税户超过准购免税发票金额以上部分不加盖“XX分局未达起征点免税发票专用章”,必须按规定税率或核定的征收率征收税款。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应对确定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发票领用(开具)情况进行检查。属地分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民主评税的程序和参数定税管理办法的要求,测算纳税人月营业额。对月营业额(发票开具量、领购量)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要依法调整其定额,并在办税场所进行公告,纳入正常户管理。
第十四条 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原则上应使用机具开具发票。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在纳税人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发票的使用特点和纳税人经营情况,按照行业税源监控的需要,指导纳税人选择好发票的种类和规格。
对暂时没有条件使用机具开票(含税控收款机开票)和网上开具发票的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可合理使用通用定额发票。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应建立健全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发票领用台帐管理制度,按期进行登记并录入征管业务软件,为管理服务环节提供资料。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经常深入业户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如发现纳税人实际营业额达到起征点,不申报纳税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偷税论处。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征收底册,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应加强对从事个体税收征管的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对不按税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故意多征或少征纳税人税款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一0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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