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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注: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本文自2016年9月1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填报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暂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5行次“4、其他”。

(二)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暂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8行次“2、其他”。

上述填报口径总局如有新的规定,按总局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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