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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省局《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以下情形属于“风险情形较复杂”的自然人: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籍)或涉及个人所得税税目中列举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利、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股权转让所得。

  二、符合以下情形属于“风险税款较大”的自然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年所得额大于100万元(含)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年所得大于500万元(含)的;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不含股权转让所得)大于100万元(含)的;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大于10万元(含)的。

  三、“修正结果与疑点税款较大差异”:是指补正税款金额与疑点税款差异在20%以上。

  四、“自查补报税款与疑点税款的差异超出合理范围”:合理范围是指“自查补报税款与疑点税款的差异20%以内”。

  五、自然人风险应对中如需要实施跨区域协作的,统一上报市局风险管理处,由市局按省局要求办理。

  六、各级地税机关对风险管理中发现的自然人税收失信行为,各单位统一上报市局风险管理处汇总后报送市局一分局备案。

                                           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0日


———————————————— 对应法规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然人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1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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